我們反對違調課綱,是反它的出現到實施的過程是:黒箱+外行+違反程序。外行的部分包括檢核小組亂調課綱文字,其中之一是將原101課綱的「原住民」改為「原住民族」。近日關於這兩個用法,引起一些爭議。在此我提出一些說明,敬請參考。
一、
首先,我們針對的是課綱文字修訂的問題。
檢核小組將原課綱的「原住民」改為「原住民族」時,在「修改說明」中明確寫:依「原住民族基本法」用詞。(見附圖)
那麼,「原住民族基本法」(原基法)怎麼規定呢?
一、原住民族: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,包括阿美族
、泰雅族、排灣族、布農族、卑南族、魯凱族、鄒族、賽夏族、雅美
族、邵族、噶瑪蘭族、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
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。
二、原住民: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。
據此,「原住民族」是要經官方核定的民族。所以我們才會說,檢核小組這麼一改,就只能寫目前官方認定的十六族。我們的用意在於批評「微調」的亂調,不符合歷史學專業。我們說檢核小組用法律規範歷史知識,是因為修改的理由是根據「原基法」。
二、
我們批評的是:檢核小組用「原基法」定義的「原住民族」來取代歷史上的「原住民」。我們質疑的是這個改法,並沒有要否定「原住民族」的廣義用法,或摡稱。在一些用法裡,「原住民族」的「民族」是指「nation」,是指具有同一民族認同的原住民群體,在這個用法中,當然包括當代認同原住民族的所有平埔族,就不限於官方所認定的截至目前為止的十六個「indigenous peoples」。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英文是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,是一個一個people(族)組成的,不是「民族義」(nation或nations)的用法。法律有它規範的對象和範圍,但它無法規範我們想要帶來的變革──例如爭取第一民族(First Nation)的地位,以及納入其他南島語族的後裔──我相信很多原住民朋友在用「原住民族」時,並不是採用原基法的狹窄定義,而是更趨向於nation的民族。
從「山胞」到「原住民」到「原住民族」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路,要奮鬥目標相信還很多。
三、
臺灣史課綱被改的地方涉及是歷史上的原住民。對於歷史敘述或敘事,一般會用「原住民」,而非「原住民族」。主要理由有二。其一,歷史描述盡量契合過去的情境,為此,有時須避免用當代具有固定定義的名詞。如果我們用「原住民族」,最直接的問題,就是上面講的原基法的定義。其二、「民族」(nation/nations)、「族群」(ethnic groups)都有特定的含意,在歷史書寫中,除非我們能確認人群和人群之間有民族或族群的認同,不然,我們會傾向於用聚落(如新港社、麻豆社等),或人群自稱或他稱(如西拉雅、和安雅)來描述他們。若有需要概稱,就會用「原住民」,在這裡,「原住民」不是原基法所定義的:「原住民: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」。例如,曹永和教授寫過一篇〈小琉球原住民的消失—重拾失落臺灣歷史之一頁〉,就是用「原住民」來指稱居住在小琉球而被荷蘭人消滅的人群。
簡單說,「原住民」在歷史敘述上,是個安穩,能夠包含很多情況的用語。如果改為「原住民族」就打亂很多事了。這是涉及歷史學學理的問題。
四、
臺灣歷史上的平埔族之消失殆盡和弱化,是一個非常複雜且漫長過程,被迫漢化或結構性地漢化是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。臺灣的平埔族,當然不是因為檢核小組在「原住民」之後個「族」字就消失了。我們批判的是,檢核小組外行不專業,自以為是地隨便更改用語。而且,課綱用語具有規範力,它會決定教科書如何寫,例如「鄭氏」就要改為「明鄭」,按照這個道理,「小琉球原住民」就要改為「小琉球原住民族」,而一般研究者無法這樣寫。因此,我們認為「原住民」一詞在描述歷史上相對於漢人的在地人群,是包容性比較大的用語。我們的批評是在這個層次,並沒涉及「原住民族」的各種當代意涵。
最後,再補充一句。在歷史書寫上,用原住民而不用原住民族,類似於用漢人而不用漢族或中華民族一樣。我們認為作為概稱,「漢人」比較妥切,但若能確定是那個聚落,或知特定人群的自稱或他稱時,我們會盡量採用更確切的名稱。再舉一例,今天我們可以使用「愛爾蘭民族」一詞,但若討論幾百年前的該地歷史,無法用愛爾蘭民族,通常稱他們為Celts(塞爾特人)或愛爾蘭人(Irish)。
附帶一提:我個人對在漢人來之前的臺灣住民,比較常會用「南島語族」,「南島人群」也是另一個可以考慮的描述性用語。漢人來臺後,相對於漢人,我就會用原住民,但很少用平埔族一詞(理由和本文題旨無關,有機會再說)。
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
來源:周婉窈臉書網誌2015.8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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